| 德国服务业统计方法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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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9 16:49 文章来源:法兰克福经商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德国服务业十分发达,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达70%左右,而服务业统计(Dienstleistungsstatistik)却明显滞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企业服务领域迅速发展,服务业结构方面存在的数据空白日益突出。为了全面掌握服务业的发展状况,适应欧盟统计要求,2000年12月,德国颁布了《服务业统计法》,并于2001年开始对上个报告年度进行了首次服务业结构年度统计调查。2002年8月,德国又颁布了《特定服务业景气统计法令》,规定自2003年第一季度起,开始实施特定服务业季度统计调查,进一步完善了德国服务业统计,为更好地掌握德国服务业的经济实力、结构特征和发展状况提供了可靠依据。
一、德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德国服务业结构统计调查简称“服务业统计”,是德联邦和州统计部门对以企业服务为主体的服务业领域进行的结构调查统计,主要有年度统计调查和季度统计调查两种形式,其目的是填补此前存在的全德范围内服务业企业数据空白,更好地满足联邦和各州信息的需要,提高国民经济决算水平,履行向欧盟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国家义务。
德国服务业统计的法律依据是欧盟1996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企业结构统计的欧共体理事会58/97号法令、德国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服务业统计》和2005年6月《服务业统计法修订》、1987年1月22日的《联邦统计法》、1998年5月19日欧盟理事会1165/98号景气统计法令(附件D“其他服务业”)及其2005年修订、德国2002年8月颁布的《特定服务业景气统计调查法令》等。
二、 德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年度统计范围和对象
德国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的范围是欧盟统一的经济行业体系分类(NACE)中确定的I和K两大服务业领域,调查对象包括了所有位于德国、从事经济活动、分属于前面界定的经济门类、具有纳税义务、拥有独立税号或集体税号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包括独立的海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农林企业。(商贸、旅游、餐饮、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已分别独立统计,不在本系列服务业统计范畴之内。)
在欧盟行业体系分类中,I 类指交通和信息传播,包括:
陆路交通、远程管道运输
船运
航空运输
交通辅助业务、交通中介服务
信息传播
K类指房地产和住房服务、移动物品租赁、企业服务及其他,包括:
房地产和住房服务
移动物品租赁(不带操作人员)
数据加工和数据库
研发
商业服务及其他
(二)季度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作为服务业年度调查的重要补充,季度统计调查主要是为了及时掌握相关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根据相关法令,下列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被列入特定服务业季度统计调查对象:
公路交通、远程管道运输
船运
航空运输
交通辅助业务、交通中介
信息传播
数据处理、数据库
商业服务
(详见附件:德国服务业统计范围明细表)
三、德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内容指标
2003年以前,联邦统计局先期编制一份调查文件范本,各州统计局再据此制定自己的调查文件。自2004年起,德联邦16个州使用统一的调查范本文件。
(一)年度统计调查指标
根据服务业统计法,德国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主要分为如下四部分内容: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特征,包括主营业务、法律形式、分支机
构数量。
员工人数及工资,包括按性别和职务及全日工和短时工划分
的员工人数、工资及薪水总和、雇主法定及其他社会税赋支出。
营业额、预付款、税款、补贴,包括国内国外的营业额或收
入及其他营业收入、各种货物和材料及服务的支出、各种货物和材料的库存价值、租金和租赁费用支出、税及社保费用、补贴。
投资,包括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类别分、自
己制作的固定资产价值。
为了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德国服务业统计法规定,对于在一个报告年度里年营业额不足25万欧元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减少调查项目。
由于大型企业往往在不同的州设有分支机构,为了真实反映各州的经济实力,服务业调查统计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州划分并另行调查以下四项主要指标,即报告年度内自营营业额或收入、工资/薪金总数、总投资及报告年度9月30日时的员工人数,以此分辨出各州结果。
(二)季度统计调查指标
特定服务业季度统计调查的内容由报告季度内营业额或自营业务收入、报告季度最后一天的员工人数、主营业务三项指标构成。报告季度之前一年的营业额不少于25万欧元的企业若在多个州有分支机构,则按州统计营业额和员工人数。
四、德国服务业统计方法
(一)数据采集及抽样方式
德国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分散的抽样统计调查,所有数据通过各州统计局以书面问卷形式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调查采集而得,联邦统计局根据各州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加工。根据德国统计法,企业所有人或负责人对于统计调查有回答义务。季度统计调查可采用书面回答或电子回答两种形式。
参加调查的企业总数即“应选总数”(Auswahlgesamtheit)根据联邦和州统计局的企业登记确定,并通过分层随机挑选的方式从“应选总数”里选出参加抽样调查的企业即“抽样对象”。抽样对象一般不超过I 和K 类服务行业参加调查的企业“应选总数”的15%。挑选出的调查对象具有一定代表性,可多年用以进行统计调查。为了增加年度统计调查的时效,可在新的报告年度之初增补抽样对象,季度统计调查每年也进行一次增补。
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负担,提高抽样的代表性,三年后需对调查对象的应选总体进行一次全新的抽样,以使每个有回答义务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统计调查。
(二)抽样率
根据相关法律,德国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的平均抽样率最高为15%,季度统计调查的平均抽样率最高为7.5%。由于抽样率主要按各州和每层的企业数量而定,不同层次的抽样范围差别很大。以2003年为例,当年的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平均抽样率为14.8%,而体现在各州、各行业抽样层里及各层的分配上,差异明显。北威、巴伐利亚、巴符、黑森和下萨克森五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州约54%的企业参与了统计调查,抽样率低于15%。在其他州里,抽样率则在19.8%和39.5%之间。在行业I和K之间也存在着抽样率的差异。2003年,行业I的抽样率为22.5%,行业K为13.7%。
(三)抽样分层(Ziehungsschichten)
根据服务业统计目标,在抽样之前须对应选总体进行分层(Schichten),按州、行业、企业规模3个范畴进行等级划分,分别从每层里随机抽样。其中,年度统计调查按每州68个行业类别、每层12个营业额等级进行,季度调查则按31个行业类别、每层5个营业额等级分层。
企业全部被选中的层叫完全层(Totalschichten)。完全层里的企业数量一般特别少,每一个企业都有回答义务。那些营业额较高的大企业额也被称为完全层。在那些企业数量较多的层里,将根据规定的最高抽样比例抽出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因此,那些在应选总体里企业较少的州和行业里,为了获得有代表性的测算结果,企业被抽到和被调查的数量相对较高。相反,应选总体里企业数量较多的州和行业的中选比例则相应较低。
(四)综合测算
各州在抽样调查获取的指标值基础上,借助一定的因数测算出相应的完全值。联邦统计局负责将从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联合行动中调查得到的各州结果进行加工,进而整理成联邦的统计结果。测算因数是抽样时企业所在层的抽样率的倒数。在某种条件下,通过抽样分层,营业额高的企业比营业额低的企业中选的可能性要大。完全层的测算因数为1.0。
(五)德服务业统计的周期
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的期限为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18个月内(如报告年度结束日为某年12月31日,则初次结果公布日期为某年的12月31日+18个月);每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和报告年度,员工人数统计则以每个报告年度的9月30日作为截止日期。
由于统计调查的内容一般都可从企业年终决算表中摘取,因此调查文件一般都在下一个报告年度的第三或第四季度寄出,以保证联邦统计局在报告年度结束后18个月内完成调查结果的整理工作并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根据欧盟理事会有关法令,年度统计数据须在报告年度结束后18个月内递交。
季度统计调查的周期为每季度一次,期限为每季度结束后的55天内。季度统计结果须在报告季度结束约60天向欧盟统计局提供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首次公布。
服务业年度和季度统计调查的结果都将在联邦统计局的网站上免费发布。各州也可发布本州的统计调查结果。
(六)保密义务和数据保护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法,除非法律上规定的例外情况,所有统计调查采集来的单项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或泄漏。调查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绝对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原则上,单项数据可在隐匿名称和地址情况下,为科研目的向大学或其他独立科研机构提供。保密义务也对单项数据获得者有效。
五、德服务业统计与其他统计的关系
在欧盟范围内,德国服务业调查统计结果可以同欧盟各国平行进行的统计调查直接比较。但由于各成员国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存在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可比性。
就德国本身而言,服务业年度统计的部分指标与其他统计调查指标有重叠情况。如服务业年度统计调查中的“营业额”一项就同营业税统计中的“绝对年营业额”重叠。但两种调查统计在方法和概念上存在着明显区别:服务业统计是基于企业报告的数据,这些数据绝大部分源自年终决算结果;而营业税统计是一项综合统计,其结果是根据地方财政局向统计局提供的预申报营业税进行计算的。
对特定服务业进行季度调查统计时,也对营业额这一内容进行统计调查。由于调查的时间基本上都早于年度统计调查,且营业额内不包括其他的营业收入,采集到的数据难免有所差异。
员工人数指标也在就业统计中进行统计,统计对象只是有社保义务的员工。服务业年度统计所指的从业人员中则包括没有参加法定社保者如自由职业者、公务员、家属短时工等。此外,与服务业年度调查相反,就业统计中员工人数即使拥有多个雇用关系也只统计一次。
表面一致的统计指标之间也可能出现偏差。营业税和就业统计及服务业年度统计内容各有侧重,目标分工非常明确,相互间比较时出现一定的误差并非就是错误,不会因此对单项统计的数据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德服务业统计的启示
(一)积极意义
德国服务业统计调查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服务业统计的实施不仅弥补了服务业领域、特别是与企业相关的服务业领域的统计信息空白,改善了服务业统计的面貌,提高了对服务业领域现状和发展状况的认知和掌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现行服务业结构统计调查为服务业统计向其他服务业领域延伸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
德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服务业统计,专门立法,明确规定了服务业统计的实施准则和企业的信息提供义务,确保服务业统计有据、有序、有质实施。欧盟对成员国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要求对德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立法和实施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三)兼顾各方利益
德国服务业统计从立法到实施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利益,所有统计调查文件及问卷内容均事先与相关行业协会和利益团体进行多次探讨,调查内容尽量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尽量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同时,联邦部委、商协会、利益团体的利益也均在调查指标中予以充分体现,使统计结果能够满足各方面的数据需求。
(四)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服务业统计
服务业统计调查在德国也是一项新的统计业务,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逐步完善的。例如:为了减少“回答缺失”引起的非抽样错误,提高服务业统计的精确度,德国联邦和各州统计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随着服务业统计体系的不断完善,统计调查的范畴和内容不断扩大。如根据2005年颁布的新欧盟景气统计法令,德国将实施服务业领域“生产者价格指数”统计(主要针对营业额高的行业),以衡量生产企业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情况。此外,媒体和影视制作及传播等服务业的成本统计调查以及卫生、教育等领域都将是德国服务业统计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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