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专题调研领区概况双边经贸实用法规展览信息企业名录重要地址公众留言
当前位置: 主页 >  专题调研 >  正文

德国工业产权保护及来德参展应注意的问题
2004-10-22 18:55   

  随着中德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和扩大,加强了解和研究德国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迫在眉睫。特别是近年来,因为缺乏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的了解,我国来德经商、参展乃至从事文化科技交流的企业和人员遇到了很多问题,部分参展人员甚至因知识产权问题处理不当而与德国当地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本文扼要介绍了德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内企业在德参展经商过程中遭遇侵权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供国内有关单位和企业参考。

一、德国工业产权保护的范畴

  德国极端重视工业产权的保护,并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商标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及刑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极为完善的德国工业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一)商标法的保护范畴

1、保护范畴

  德国《商标法》,即《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把商标、商业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都列为其保护范畴。

  该法规定,所有用以区分与其他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尤其是文字,包括姓名、图形、字母、数字、音符、立体结构(包括商品形状或包装)及色彩和色彩组合等都可以作为商标予以保护。

  商业标志,即企业标志和作品标题,与商标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中,公司标志包括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特殊标记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所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指商业交往中用以认定商品或服务之产地、地区、区域或国家名称及其他标志或标识。

  此外,德国《商标法》规定,根据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议议定书》,通过专利机构登记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及其保护延伸至德国,明确了德国法律对国际注册商标的保护。

2、商标保护与侵权界定

  德国《商标法》规定,a)注册为商标、b)在商业交往中使用并在相关商圈内作为商标获得承认、c)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 条定义的驰名商标,三者自动得到该法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不仅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且对未注册商标也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此外,未注册的知名商标还可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获得法律保护。即使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商标法》及相关法规, 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禁止该注册商标在德国使用。对此,德国《商标法》特别强调了在先权原则,即发生权利抵触时,优先顺序依各权利取得之时间顺序决定。

  德国《商标法》规定,依法获得商标保护者,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在商业交往中

  a) 不得于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

  b)如果因所使用的标志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以及其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相近,从而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或对所用标志与受保护商标产生联想,则不得使用;

  c)如果该商标在德国为驰名商标,即使与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也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据此,商标法禁止其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该标志附着于商品或其装饰、包装或标签上并进行商品的交易,禁止以该标志提供服务,禁止以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禁止该标志用于商业资料或广告。

3、商业标志保护与侵权界定

  依法获得商业标志保护者,享有商业标志专用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在交易过程中以易引起与受保护的商业标志混淆的方式使用该商业标志或相似标志;如果该商业标志系德国知名商业标志,无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只要标志的使用无正当理由,且以不正当方式利用和损害了该知名商业标志的声誉和价值,该商业标志或相似的标志均禁止他人使用。

(二)《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及《实用新型法》的保护范畴

1、《专利法》

  德国《专利法》以发明专利,即国际上公认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或新方法作为主要保护对象。该法规定,专利具有专属效力,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其他人不得:

  a)制造、供给、交易、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占有专利产品;

  b)应用专利方法;

  c)供给、交易、使用或为此目的进口或占有利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德国发明专利保护期一般为20年。

2、《外观设计法》

  德国《外观设计法》将产品、式样或包装的外形、图案、文字、色彩或其组合的新设计纳入其保护范畴。该新设计应适合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法》规定,只有申请注册了的新外观设计才享受保护。如果两个式样仅在无关紧要的细节部分有所不同,可视为相同。

  外观设计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未经其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即不得制造、供应、交易、进口、出口、应用或为上述目的占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但是,在注册前已有其他人独立开发出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并已经应用,或已为此进行了认真准备,则不构成侵权。当事人有权使用,但不予发放使用许可。该使用权仅限于企业内部,不得转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25年。

3、《实用新型法》

  该法规定,"创新、以发明步骤为依据、可供产业利用的发明",可受《实用新型法》保护,主要指对机器、设备、装置、器具等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做的创新性实用技术方案。与《专利法》相同的是,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数据处理程序、商业计划、规则、方法及动植物品种等不属于该法保护范畴。

  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即不得制造、供应、交易、进口、出口、应用或为上述目的占有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较短,一般为3年,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德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均规定,私人出于非赢利目的或仅为实验用途而使用有关专利时,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专利法》还特别强调了依政府命令为公共福利或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使用有关发明专利时,不受限制。但在此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可申请补偿。

二、德国工业产权侵权纠纷处理

(一)民事赔偿

  德国工业产权保护法规均明确规定,无论故意还是疏失,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侵权,商标、商业标志或专利所有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可要求侵权人告知该非法标记物品或侵权物品的来源及渠道等情况,有权要求将侵权人所有或占有的带有非法标记的物品或侵犯专利权的物品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消除侵权损害,并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即使侵权行为由企业员工或代理人所为,企业的所有人均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及《实用新型法》,若侵权仅因轻微疏失造成,法院可在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与侵权人即得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规定一定数额的补偿代替损害赔偿。

  此外,若发明专利系一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由其他人制造的相同产品,在提出反证前,视为依专利方法制造。

  上述民事权利要求可通过地方法院判决实现,即被侵权人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除侵权行为违犯公共利益,执法机关可直接介入外,其他情况下,均需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刑事处罚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侵犯知识产权涉及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如果被侵权人向检察机关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申请,海关或警察在收到检察机关指令后可采取行动,扣押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拘捕侵权责任人。一旦证实明显侵权,地方法院可对侵权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若侵权人系惯犯,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在商业交往中非法使用德国商标法及欧盟法规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标志,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法院可判令海关扣押并负责消除侵权责任人所属物品上的违法标志,如无法消除,则将上述物品予以没收或销毁。

(三)海关罚没规定

  如果侵权行为明显,权利人可提出申请并提交担保,要求海关对侵权的进出关货物予以扣押。如海关下令扣押,应立即通知商品所有人和申请人,并在不影响商品所有企业运营及其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检视商品的机会。

  商品所有人在扣押通知送达后两星期内未提出异议,海关可将扣押物品没收。如商品所有人对扣押表示异议,海关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后者应立即向海关声明是否维持扣押申请。若申请人撤回申请,海关立即解除扣押。若申请人维持扣押申请,并出示法院裁决,要求保留扣押物或限制处理扣押物时,海关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海关应于扣押通知送达后二个星期撤消扣押。

  若经检验证明扣押不当,而申请人维持扣押申请或没有立即声明是否维持申请,则申请人应赔偿商品所有人因扣押所产生的损失。

  若商品所有人对扣押及没收处罚不服,可诉至地方法院。双方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均可立即向地方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四)强制措施

  德国《商标法》规定,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嫌侵权产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无论故意或疏失,导致下列行为者,即触犯法律,执法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处当事人10000欧元以下罚金:

  阻止进入营业场所、场地、销售点或运输工具或阻止检视;

  不对检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阻止采样;

  不出示或不完整出示营业文书或不让审查;

  不提供、不正确提供或完整提供资料。

  德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实用新型法》尽管没有类似明确的规定,但可援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三、我赴德参展企业遭遇侵权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一)根据德国有关法律,在德国侵犯了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不仅触犯了民法,需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触犯了刑法,侵权人还需负刑事责任,最高可判5年的有期徒刑。因此,我企业应认真对待,注意检讨自己的参展样品是否会构成侵权。

(二)在展会期间,因侵权损害尚小,被侵权企业大多通过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要求。在被指认侵权且侵权行为明显的情况下,涉案企业不能采取回避、置之不理或易引起冲突的方式,应冷静并积极应对,尽量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或立即交律师处理。当事人不要轻易签署和接收任何不认识的文件。

(三)一般情况下,海关人员和警察前来扣押或没收展品,说明侵权纠纷的另一方已经向海关或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此时,参展企业仍有权向海关人员解释其产品与专利产品或商标法保护产品的区别,尝试避免参展样品被扣押。如果海关人员和警察坚持扣押样品或带走参展人员时,不应阻止,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抵制。否则,会被视为妨碍公务,警察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海关人员扣押参展样品须开具收据。发生执法人员扣押参展人员或暴力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或要求与我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和领事保护。

(四)如果经海关或地方法院判定,对方所诉侵权不成立,或属因商业竞争诬告,可马上到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确定对方纯属诬告,也可同时提起刑事诉讼。

(五)如果我参展企业发现或怀疑他人的产品侵犯了自家产品的知识产权,也可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要求,禁止对方展示侵权产品,或向当地检察院、海关稽查局提出刑事立案申请,海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鉴于我企业很难对当地法律了解透彻,且往往对自身权利和义务估计不足,因此建议有关企业慎重从事,或通过当地律师办理。

四、我室建议

(一)由于德国企业界一直非常关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以出展前,组展单位应对参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充分的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及出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坚决杜绝明显侵权仿冒的产品参展,同时让参展人员了解在参展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应对,避免出现纠纷升级,影响参展。

(二)建议组展单位联合在我参展企业多、产品敏感的展会上聘请当地律师现场服务,为参展企业解决侵权纠纷,避免因不熟悉当地法律或沟通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影响。

  近几年,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为参加科隆五金展的中国企业聘请了德国律师,在处理我参展企业与外国企业侵权纠纷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每年科隆五金展上涉及我参展企业的侵权纠纷约有三十几起,经律师交涉,大部分纠纷在法院强制令之前顺利解决,基本上所有的诉方最终都撤回了法院申请。而且,不少被怀疑侵权的展品经律师交涉被认定并不构成侵权,从而确保企业顺利参展。

(三)近年来,德国展会上发生多起中国企业诉中国企业侵权的案件,将官司打到了国外。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因为中国企业在国外商场同室操戈,影响不好,且事实证明,在国外打官司,诉方与被告异域作战,难探深浅,双方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往往会形成双输局面和结果。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