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处与资合公司的选择比较
在德设立代表处的好处是手续简便,不需缴纳法人才需缴纳的税负,成本较低。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不需申办工作许可,德部分地方实行的将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作许可挂钩的土政策不涉及这部分人员,代表处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和控制所需费用成本。因代表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不能对外签约。而这正是在德成立资合公司的优势所在。真正具有实力、意欲利用德国市场大力开拓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还是应该选择在德成立资合公司。从资合公司对其雇员承担的五项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看,在中德两国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框架内,中资公司的内派人员可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这与代表处的免除待遇完全一样。协定还规定,中资公司这两项保险的免除义务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选择比较
如前所述,二者同属资合公司,纳税义务、税负水平、企业责任等完全一样。但从公司的规范、规模、形象以及为员工申办工作许可的方便性等诸方面衡量,股份公司均明显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德数以百万计的公司中,股份公司仅有4000余家。在德500强企业中,大多数亦为股份公司。应该说,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中更为规范、更为现代的高级形式。但目前在德成立的中资公司中,除了人保德国公司注册为股份公司外,其余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内企业筹划在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德国法律允许的各种公司形式的利弊,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最适合本公司情况的模式。有实力的中国大企业,甚至拥有拳头产品、拟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型企业如欲在德设点,应认真考虑成立股份公司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对德国及周边市场比较陌生,第一步可以先考虑在德设立代表处,待条件成熟时再转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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