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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制度概况
2006-03-29 18:45  文章来源:法兰克福经商室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一)联邦国家的分税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各级政府享有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基本任务情况参见表10-1。

众所周知,德国是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所以,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

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各级政府在2002年德国税收收入中分享的比例如图10-1所示。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2002年为21.5%。这一方面是政府通过税制改革减税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失业率上升导致所得税减少。

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只占约30%。

 

10-1:德国各级税收分享情况简表

 

主要税收来源

主要任务

联邦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

——分享营业税

——团结附加税

——矿物油税、电税

——保险税

——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汽酒税、葡萄酒与酒精饮料税

——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和失业保险)

——外交与国防

——交通

——货币体系

——部分经济促进职能

——科研(大型科研机构)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益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

——分享营业税

——遗产税、机动车税、地产购置税、啤酒税、博彩税

——文化

——大、中、小学

——警察、执法、维护社会秩序

——卫生体系

——住宅建设促进

——税务管理

地方

(市、镇)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分享营业税

——地产税

——小税种:如狗税、饮料税、享乐税、渔猎税等

——水和能源供应、短途公共交通、绿化、市镇管网、垃圾清运

——幼儿园和学校建设

——社会救济

——建筑项目审批,登记备案

 

 

(二)税务机构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amt für Finanze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级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税收征管

1.法律依据

德国税法体系复杂,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一级税收法律、条例组成的网络,辅以联邦和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种原则、指令、解释和决定等。另外,尽管德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各级税政法院的判例对处理类似的涉税争议或纠纷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税收申报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3.税收征缴

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4.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

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5.税务审计

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6.处罚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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