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沿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系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德皇威廉一世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对民众提出的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皇帝诏书”确定了德国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由宰相俾斯麦负责具体实施,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涉及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立了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三项法定保险制度。这就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上述三项法规于1911年汇总为《帝国保险条例》(RVO)。1911年,第一个针对职员保险的法规《职员保险法》(AVG)公布,该法规于1924年重新修订。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规》(AVAVG)于1927年生效,德开始建立失业保险。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德《基本法》。此后,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几个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彻底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从1995年起,德设立法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国全面建成了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同时也背上了较沉重的财政负担,社会各界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
(二)社保政策和征管体制
1.社保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有参保义务的个人设立的一种保障体制。它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义务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等五项法定险种组成。
2.法定义务投保人
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的义务保险。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其中,失业者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只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和护理保险。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报登记,为员工投保五项法定保险。
作为公司总经理,若其与母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在本公司投资比例超过25%并享有股东大会的无限授权(对内对外全权代表公司的利益),则可免予参加法定社会保险。
3.保费分摊方式
每人应缴纳的保费金额由其毛工资总额与保费率相乘计算得出。德政府每年发布计算保费的最高月工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收入部分不计算保费。养老、失业、医疗和护理四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雇员应缴的保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工伤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对于月工资不超过400欧元的雇员,其雇主必须承担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各项保险的全额保费。
4.立法及执行机构
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程序是: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议。执行机构为联邦社保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所有保费都必须先上缴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再由医疗保险公司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保费转缴法定养老保险公司及失业保险公司。裁决社保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及各地方社会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