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Rentenversicherung)
法定养老保险堪称德社保制度的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进入老龄或死亡的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所有职员、工人和学徒,包括部分自营者,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重要的养老保险机构有联邦职员保险局(BfA)、工人保险公司、农业养老保险公司、海员医疗养老保险公司和联邦铁路保险机构等。
在计算养老险保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2004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50欧元。养老保险的保费率2001年和2002年均为月毛工资的19.1%;2003年增至19.5%;2004年可能还将提高,但目前尚维持在19.5%。
(二)失业保险(Arbeitslosenversicherung)
失业保险旨在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保护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所有的职员、工人和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劳动局及各地劳动局。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经个人申请并得到劳动局的批准后,各地劳动局可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计算失业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2004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50欧元。德失业保险费率为月毛工资的6.5%。
(三)医疗保险(Krankenversicherung)
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如果参保人的月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2004年为3862.5欧元),则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或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但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和律师,无论其是否达到最高工资界限,均可根据自愿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可以随保,不另缴费。
法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有普通地方医疗保险公司(AOK)、企业医疗保险公司(BKK)、手工业医疗保险公司、农业医疗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社团及海员医疗保险公司(SKK)等共约400家。具体可向当地会计公司或中德社会保险协定授权指定的执行机构—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Deutsche Verbindungsstelle Krankenversicherung-Ausland, Bonn)咨询。
医疗保险保费的计算,也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2004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3487.5欧元。不同的医保公司规定的保费率标准略有差异。2004年各法定医保公司的平均保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4.3%。
(四)护理保险(Pflegeversicherung)
自1995年1月1日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从当年4月1日开始,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1996年7月1日起,护理保险开始提供住院护理。德增设护理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是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
社会护理险的保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护理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法定医疗保险相同,2004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3487.5欧元。
(五)工伤事故保险(Arbeitsunfallversicherung)
所有的从业者包括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工伤事故保险。工伤事故险旨在对遇到意外事故的人提供保护,主要是针对员工在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及职业病进行保险。其执行机构为各行业的同业合作社。
工伤事故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保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5%不等,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服务行业的保费率相对较低,如外贸批发行业的保费率为2.7%。对于只有办公室、没有加工厂或仓库的一般贸易公司而言,其事故风险率相对较低,保费率为员工月毛工资的1%左右。每个单位应交纳的具体保费金额根据其雇员人数和毛工资总额统一核定。
综上所述,德各项法定社会保险的保费率、保费计算方法及分摊方式详见表11-1:
|
社保险种 |
2004年保费率 |
保费计算
方法 |
分摊方式 |
月毛工资
最高限额 |
|
养老保险 |
19.5% |
月毛工资
×19.5% |
雇主和雇员
各50% |
5150欧元 |
|
失业保险 |
6.5% |
月毛工资
×6.5% |
雇主和雇员
各50% |
5150欧元 |
|
医疗保险 |
平均
14.3% |
月毛工资
×14.3%(平均) |
雇主和雇员
各50% |
3487.5
欧元 |
|
护理保险 |
1.7% |
月毛工资
×1.7% |
雇主和雇员
各50% |
3487.5
欧元 |
|
工伤事故保险 |
1%至5% |
统一核定 |
雇主全额
承担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