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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德投资应注意的社保问题
2006-03-29 18:49  文章来源:法兰克福经商室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一)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

1.《申请表》中要求填写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批准证书号和批准时间。因此,只有中资企业履行或补办国内有关海外投资的报批手续,其中方员工才可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

2.《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国内参保所在地的失业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签字盖章。只有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才能申请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

3.中资公司与代表处人员的免除待遇虽完全一样,但免除时间不尽相同。中资公司人员这两项保险义务的免除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

4.公司总经理若与总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个人持股超过25%,且享有股东大会的无限授权,则可自动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二)在德投保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有关问题

1.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均是德法律规定的险种,且不在中德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的免除范围之内,中资机构人员仍须严格按照德国内立法的规定投保。

2.中资公司中方员工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后,在德只能参加法定的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不能参加私人保险。

3.符合前述关于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条件的中资公司总经理,亦免予参加其他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否则在延长居留和工作许可时会遇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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