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节省签证时间,可先行办妥在德国成立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各项手续,各地的经济促进公司可在成立公司、办事机构及申请入境签证或工作许可时提供帮助。
(二)入境后,应马上办理租房,并于入住1周内到居住地辖区内的户口登记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迁出辖区时,亦须于1周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每次搬迁都须办理相应手续。如果入境后变更居留地点,亦须及时向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报告。
(三)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其从事的职业不得超出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范围,这同样适用于外国企业法人办事机构或管理人员。居留许可延长时,如果外国人事务管理局认为,发放的前提已不存在或该外国人未经许可改变了居留目的,对延期申请可予拒绝。
(四)原则上,企业经营状况不影响居留许可的延长。但根据外国人法,如果外国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他本人的资金等,维持自己的生活及支付足够的医疗保险费用,则居留许可的延长申请一般会被拒绝。因此,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居留许可的延长。
(五)获得居留准许的外国人应遵守德国法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可享受德国的相关福利待遇,如免费教育、儿童金、抚育费等;获得无限期居留准许及居留权利的外国人可享受与德国人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权利,包括领取社会救济金和失业金,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对于不以德国为居留地、但因商务活动需经常出入德国的外国人,可凭相应的邀请在德国驻华使领馆申办1年期多次出入境(申根)签证。此类签证每半年最长可在德国逗留3个月(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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